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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新中国侨汇工作的历史考察(1949-1966年)

——1960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合肥纪实

【稿源: 】 【日期: 2005-01-26【浏览次数: 【打印】

1949-1966年间,即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开始前夕,侨汇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这一时期,侨汇既是国内近千万侨眷主要或次要的生活来源,也是国外广大华侨与祖国联系的一个重要桥梁,又是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中外汇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不仅争取侨汇被认为是“文革”前我国侨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侨汇工作还对我国侨务政策的演变产生了微妙而不容轻忽的影响。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此问题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本文对这一时期的侨汇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对侨汇与我国侨务政策演变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初步探讨。

 

 

建国初期,由于敌对势力的封锁,我国的对外贸易十分艰难,国家用汇非常紧张。因此,侨汇在我国的外汇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政府把争取侨汇作为侨务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就采取了一些便利侨汇的措施,侨汇一度迅猛上升。1951年,全国侨汇收入已超出1949年的7倍以上。但1951年下半年后,土地改革中出现的许多“左”倾错误导致侨汇收入急剧下降。

 

在土地改革中,各地出现了以侨汇多少为标准来定阶级成分的现象和大量侵吞、积压、诈骗侨汇的事件。广东一些侨区在土改初期把一般地主列为恶霸,把小土地出租者甚至把兼有少量土地出租的工人、小贩等成分划为地主,甚至把一些有侨汇而没有一亩土地的侨眷划为地主。有的地区将侨眷作为人质要求他们写信向海外要钱;一些地区强迫侨眷以侨汇作为合作社资金,强迫侨眷将侨汇存入信用社或强迫侨眷认购公债、捐赠。南京市华兴村一归侨被划为地主,遭到吊打,所有侨汇都被充公。广东台山、开平两县甚至发生了逼死侨眷的现象,引起国内外华侨、侨眷的不满。[1]许多侨眷“怕因侨汇而被提升阶级成分,怕被斗争,怕被征收,因而纷纷写信给国外华侨不要寄钱回来或少寄,甚至有的侨眷接到侨汇后让侨信局将原款退回,不敢接受”。此种情况导致全国侨汇收入大幅度下降。据中国银行统计,广东省19519月的侨汇就比同年6月减少了三分之一。[2]江苏省1952年的侨汇收入仅70万元人民币,比1951年减少了44.4%[3]

 

在全国侨区土改中出现的偏差,不但使侨眷减少了侨汇收入,造成了侨乡的不安定,也使国家减少了外汇收入。这种现象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为了纠正错误,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5112月,中侨委副主任廖承志向中央提出了《坚决纠正侨区土地改革中“左”的偏差》的报告。翌年,中共中央又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侨汇及华侨投资的报告》。这个报告要求各地必须坚决贯彻中共中央“不能侵犯侨汇”的指示,保障侨汇的所有权,以解除侨眷顾虑;正在土改的地区必须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土改以国内封建财产为限,不追至国外,侨汇不是封建剥削”等指示,对于侨眷中被划错成分、斗错、罚错者,均应根据中央历来指示予以纠正。

 

1953年,随着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正式公布,我国国内侨务工作的中心也转入配合党和政府全力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和“三大改造”。“动员归侨、侨眷和全国人民一道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争取侨汇和华侨投资,增加建设外汇资金”被列入过渡时期的国内侨务工作方针。

 

为了动员归侨、侨眷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积极争取侨汇,首先要做好团结他们的工作,而纠正土改中的“偏差”成为当务之急。1953年,中共华南分局召开第一次侨务工作会议,着重解决土改中遭到错误打击的侨眷的善后问题,中央特派中侨委副主任廖承志参与主持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华侨土地财产的补充办法》,重申土改中对归侨、侨眷实行适当优待的政策,规定对于遭到错误打击的侨眷“应无条件摘帽子,房子没收的要退还,追的侨汇应赔偿。”此办法被作为中央文件转发各地参照执行。

 

此后,福建省召开过一系列侨务工作会议,广东省亦召开过侨眷福利会议、侨眷生产会议等,制订了解决侨汇的一些具体措施,明确了侨汇业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确定了国家对侨汇业长期利用的政策,并着手处理华侨土改中的遗留问题。[4]据统计,广东、福建两省改变华侨地主、富农成分的侨户占土改时被划为华侨地主、富农成分的95%以上,仅广东省提前改变侨户地主、富农成分的就有35000多户[5]。这样,侨眷和侨汇业的思想顾虑得到一定的解决,争取侨汇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但全国侨汇收入下降的趋势仍在继续,以1951年全国的侨汇基数为1001952年为95.31953年为71.51954年为70[6]

 

侨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又出现了大量干涉侨眷使用侨汇的严重问题。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和海外通信就有反革命嫌疑”,“侨眷收到侨汇就是和国外反革命分子有联系”;[7]有的单位对有国外联系的干部采取歧视和不信任的态度,有些农业社对依靠侨汇为生和劳动力弱、缺乏劳动习惯的侨眷有强迫劳动的现象和强迫侨眷、归侨投资捐献等。在“肃反”中,有关部门为了调查材料向侨眷查问侨汇来源,弄得有侨汇收入的侨眷惶惶不安。[8]在广东潮安等19个市县中,1955年就揭发出侵犯侨汇事件192宗。[9]

 

全国侨汇收入的持续下降引起了国务院的重视。1955223,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重申侨汇是“我国外华侨的切身利益和广大侨眷的生活依靠,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之一。同时侨汇对国家建设有积极的作用。”因此,“保护侨汇不仅是国家当前的政策,而且是国家长远的政策。”该命令规定:在动员侨眷参加各种合作社、进行爱国储蓄、购买公债时必须贯彻完全自愿的原则;侨眷有使用侨汇的自由,任何人对侨眷把侨汇用于生活方面,包括用于举办婚、丧、喜、庆等事,不得干涉。[10]

 

1956年的国内侨务工作会议再次重申“为了增加侨汇,应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方针”。同时,这次会议还针对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一些侨户口粮不足,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提出要“照顾侨眷生活习惯,解决侨眷、归侨的物资供应和粮食供应问题。”各地据此制订了相关措施,优先满足侨户的食油、口粮、肉食、棉布等的供应。与此同时,各地对侵犯侨汇的案件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广东省因侵犯侨汇而被判刑的就有数十人,其中有2人被判处死刑。[11]

 

国家坚决保护侨汇的政策得到了海内外华侨、侨眷的衷心拥护,全国侨汇收入重新上升。1955年全国侨汇收入在1954年的基础上有大幅度的提高。江苏省1955年的侨汇收入上升到173万元,比上年增加27.2%[12]

 

 

 

 

 

 

1957年至1962年间,全国侨务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在反右派斗争和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运动中,各地出现了不少“左”的做法,归侨、侨眷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侨汇工作也因此受到影响。

 

1958年前后,全国各地再度出现了大量侵犯侨汇、占用华侨房屋、平调归侨、侨眷财产、强拆侨户的铁门铁窗、强迫侨户投资或捐献等事件。为了实现侨务工作的“大跃进”,有的地方在争取侨汇上对归侨、侨眷提出过高的目标,发生了类似摊派的现象。侨务部门无视归侨、侨眷的某些具体情况,过高地要求他们在劳动上“跃进争先”,强求那些没有劳动习惯的侨眷,在一年内达到中等劳动力的水平,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3]有些地区强迫归侨、侨眷献售黄金,有的甚至设立“总路线训练班”集中归侨、侨眷“训练”,直至他们拿出黄金为止。一些地方的银行部门在解付侨汇时,普遍硬性搭配定期储蓄存单,要侨汇户放“存款卫星”,存款年限个别达100年;人民银行则强迫他们投资、捐献,有的地区还派人到香港、澳门等地去劝募,有的采取层层控制指标硬性分配任务,队与队之间比赛“放卫星”,“插红旗、拔白旗”等做法。[14]同时由于全国大办食堂,粮食供应紧张,侨眷有侨汇也买不到生活资料,争取侨汇的积极性大大降低。195914 月份,全国侨汇收入仅2555万美圆,较上年同期下降42.4%,仅完成全年计划的26.9%[15]江苏省上半年侨汇收入较1957年同期下降了46%[16]

 

在此种状况下,中侨委及时重申党的侨务政策,并针对运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19585月的中侨委二届一次扩大会议、195812月的全国侨务工作会议、19596月的侨务汇报会议、195911月的党内侨务工作会议、19624月的中侨委三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都强调要坚决执行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方针,采取措施解决归侨、侨眷的实际困难。

 

为制止对归侨、侨眷的歧视,改善其生活,各地根据侨务政策妥善处理歧视归侨、侨眷和侵犯侨汇、平调归侨房屋等“左”的做法,并在生活上、工作上给予归侨、侨眷适当的照顾。

 

凭侨汇收入购买统购统销物资,是这一时期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早在19573月,国务院批转的中侨委、外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争取侨汇问题”的报告中就提出,“为争取更多的侨汇以支援社会主义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有侨汇收入的侨眷的物资供应,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满足有侨汇户的生活资料的需要”,各地应“根据统购统销政策实行一种适合争取侨汇的供应制度,即凭侨汇收入按一定比例供应的制度。”随后,归侨、侨眷凭侨汇收入购买统销物资的政策在各地普遍实行。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侨汇户的物资供应问题,提高了归侨、侨眷争取侨汇的积极性。

 

凭侨汇收入购买统购统销物资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几年的侨汇收入仍处于低水平,侨汇实绩仍不能令人满意。1962年上半年全国侨汇收入再一次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的趋势。1962年国家计划安排使用的侨汇为6000万美圆,但上半年全国实际仅收到侨汇2000多万美圆,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50%以上,是解放以来最低的一年。江苏省1962年上半年的侨汇收入只有39万美圆,仅为上年同期的78%。经过分析,侨务部门认为,侨汇收入保持低水平,其主要原因是国内物资供应依然紧张,凭侨汇证增加供应的物资不能满足侨汇户的需要,同时侨汇物资供应还存在着品种少、质量差、花色不全、货源没有保证等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侨务部门决定大幅度提高凭侨汇证增加物资供应的标准,同时增加供应物资的品种,提高供应物资的质量。19628月,江苏省召开侨务工作会议,研究如何扭转侨汇下降的趋势。会议决定:将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15元的物资提高到65元物资,供应的粮食由原来的12市斤增加为80市斤,食油和食糖各由原来的2市斤提高到4市斤,棉布由10市尺增加为15市尺;将供售物资由原先的加价出售改为一律按平价出售,同时增加供售物资的品种、提高供应物资的质量;为切实做好供应工作,在侨汇较多市县成立“华侨特种物资供应小组”,在归侨、侨眷、侨生和港澳同胞家属较多的城市,设立专业商店或专柜,负责侨汇物资供应工作;加强侨汇物资管理,做到专项安排,专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违反规定的,一律作为挪用国家外汇罪论处。[17]会后,江苏省特别成立了由商业厅、粮食厅、建设厅、供销社、省分行等部门组成的江苏省人民委员会侨汇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的侨汇工作。[18]各地市召开侨汇户代表座谈会,听取侨汇户对做好侨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那些认为享受凭侨汇增加物资供应的优待是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与国外亲友的正当联系是复杂的海外关系等错误观点进行批评教育,对私拆信封、追查侨汇来源、干涉侨汇用途等违反政策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针对整风整社运动中出现的侵犯侨眷、归侨权益的事件,1962年中侨委通过了“关于农村整风整社运动中对平调侨眷房屋、家具、侵犯侨汇的处理意见”,其中规定:凡由公社或其他机关团体占用和公社统筹调剂的华侨房屋,必须坚决退还,并按使用时间补给合理租金;凡强迫侨眷归侨投资捐献的财物一律坚决退还,并付给应得的利息;平调侨眷、归侨的家畜及屋前房后的零星果树的应坚决退还并永远归个人所有,无法退还的,应折价赔偿。[19]

 

1961年前后,不少地方还开展了争取华侨和港澳同胞建筑汇款的工作,作为增加侨汇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一些归侨、侨较多的城市建设华侨新村,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华侨和港澳同胞用侨汇购买;同时对华侨和港澳同胞自建房屋所需的建材、房基地等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凭侨汇在城市建房的华侨或港澳同胞在农村的家属进城落户。

 

由于国家在争取侨汇工作方面态度坚决,措施得力,同时我国的经济困难逐步得以克服,侨汇收入不断上升。 1962年江苏全省侨汇收入达到110万美圆,是解放后侨汇收入最多的一年。[20]

 

 

 

 

 

 

1962年下半年,我国国民经济的严重困难逐步得到克服,国内形势开始好转。全国侨务工作经过采取措施纠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时期出现的偏差,也走上了相对健康发展的道路。这时中共党内的“左”的错误思想重新抬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后,“左”的思想不可避免地对侨务工作产生了影响。

 

1963322,中侨委下发的《一九五八年以来侨务工作总结和当前的任务》提出“国内侨务工作应当根据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和最近中央工作会议的精神,对归侨、侨眷进行更加深入的国际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加强阶级教育和两条路线斗争的教育”,“侨务战线和全国其他战线上一样,都体现了有阶级、有阶级斗争、有人民内部矛盾,也有敌我矛盾。这些斗争始终是以各种形式存在的。” [21]1964年,中侨委在《关于一九五八年以来侨务工作总结和今后任务的报告》中提出“侨务工作也有复杂的阶级斗争和两条道路的斗争”,“侨务工作中两条道路的斗争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必须坚持政治第一,坚持同种种以公开或隐蔽方式宣扬资产阶级影响、进行资本主义活动的行为进行不断斗争才能正确地贯彻党的侨汇政策,完成侨汇任务”。[22]

 

虽然八届十中全会后,侨务工作在指导思想上产生了“左”的倾向,但一直到“文革”开始前夕,建国后制定的侨务政策都没有被废止,同时各地在“四清运动”中,还根据归侨、侨眷的具体情况,制订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防止政治运动对侨务工作造成大的冲击。一直到“文革”前夕,凭侨汇增加物资供应的办法仍在实施。从1963年到196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在增产节约运动和五反运动中有关侨务政策》(1963621)、《关于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待侨户问题的指示》(196393)、《关于目前社会主义教育中侨务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19651015)等政策性文件。

 

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后,争取侨汇工作仍然受到特别的重视。在中侨委1963322所发的文件中,虽然“左”的倾向性已比较明显,但文件对于争取侨汇却持坚定的态度,强调“汇款赡家是华侨的义务和正当权利,党和政府一贯采取保护侨汇的政策,严禁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变相侵犯侨汇”,要求“各地继续纠正追查侨汇来源、强迫投资、侵犯侨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侵吞、挪用侨汇物资等错误行为。”[23]

 

各省市在“文革”前的几年间在争取侨汇方面也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1963121623日,江苏省华侨事务处会同省商业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联合召开了全省侨汇工作会议。会议认为江苏侨汇工作在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缺点和问题,如“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干部有片面的阶级观点,害怕海外资本主义的影响而阻止侨眷与海外联系,不加区别地限制和禁止党团员和干部同国外亲人的联系,甚至对一些有正当侨汇收入和依照国家政策法令规定享用一些侨汇物资的人也进行批评和斗争”;不少地区对侨务工作的领导不适应侨汇增长和更多地争取侨汇的需要,有些干部有松动自满的情绪。针对这些问题,会议提出以下相应措施:第一,凡是有归侨、侨眷和归国华侨学生的地区和单位,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侨务政策,教育广大党团员和干部正确认识侨汇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进一步做好侨汇物资供应工作,1964年供应侨汇物资标准仍维持1963年的水平并略有增加,一年收入侨汇5000美圆以上的市县都应设立侨汇商店或专柜;第三,加强银行解付服务。各市县人民银行对于收到的侨汇必须随到随解,严密手续,杜绝冒领错付现象,侨汇收入较多的南京、苏州、无锡、扬州、镇江、常州等市的人民银行要设立专职侨汇干部,其他市县银行应增加专职人员;第四,加强侨汇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工作,全省侨汇工作由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领导,经常工作由财贸办公室侨汇物资管理处办理,省分行筹设国外业务部办理侨汇,各市县由财政办公室统一领导。[24]这次会议对保持江苏侨汇工作健康发展的势头起了很大作用。1963年,江苏全省侨汇收入125万美圆,1964年为180万美圆,1965年已超过200万美圆。[25]仅苏州一地1965年的侨汇收入就达30万美圆,比1950年增加了14倍。[26]

 

1963年至19665月,全国侨务工作仍处于正常发展状态,归侨、侨眷的权益基本达到有效保护,侨汇收入逐年增长。

 

 

 

 

 

 

 

 

通过对“文革”前我国侨汇工作的系统考察,我们可以看出:侨汇工作确实对我国侨务政策的演变产生了微妙而不可忽视的影响,侨汇是“文革”前我国侨务政策保持连续性、一贯性的重要因素。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侨务这一特殊而又极其敏感的政策领域,没有呈现出大起大落的状况,这一点不能不令人惊奇。

 

侨务政策的这种连续性、一贯性,当然有着复杂的历史因素,但侨汇在当时国家政治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无疑是主要因素之一。从建国初到“文革”开始前,由于当时特殊的国际环境,我国难以通过正常的国际贸易获取外汇,而国内飞速发展的经济建设和工业化目标又急需大量外汇。在这种状况下,侨汇就成了我国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诚如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所说:“我们国家正在进行建设,需要进口的东西很多,也就更需要外汇。侨汇汇回来,不仅是利益归了侨胞,同时也有功于国家。过去我计算过,一年的侨汇,要等于山西全省(一千万人)的国民经济收入,也就是等于国家在国外还有一个省。”[27]1950-1954年,全国外汇收入达6.84亿元,占同期我国对资本主义国家出口额的50%[28]1957214,福建省侨委和人民银行给省委的报告中提到:“今年国家外汇很紧张,外汇国债要开始偿还,对外贸易因国内物资紧张而适当削减,国际活动又须用外汇,因此争取侨汇更为重要。”福建省委批示:“侨区各级党、政领导要把这一工作放在工作议程上来,经常研究侨汇情况和争取侨汇措施,并反复向干部进行保护侨汇政策和侨汇对国计民生重要性的认识。”[29]19628月江苏省召开的侨务工作会议也强调了争取侨汇在当时的特殊意义,认为,“争取到侨汇不仅可以改善归侨、侨眷的生活,而且国家掌握了这部分外汇,可以自由运用购买国家所需的尖端机器,打破美帝国主义的封锁、包围和孤立。因此,国际斗争需要侨汇。就国内来说,我们目前还有困难,不得不向外国购买粮食,买粮食需要外汇,通红司偿还外债也需要外汇。”1964年,中侨委主任廖承志在一次会议中提出这样的观点:“所有不利于争取侨汇的行为都是有利于帝国主义、修正主义的行为”[30]

 

由于侨汇的特殊重要性,争取侨汇成为侨务政策实施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侨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要争取侨汇,其前提是要做好归侨、侨眷的工作,要保持侨务政策的连续性。侨汇既是侨务工作的一部分,又是整个侨务政策和侨务工作的晴雨表。当侨务政策不能得到很好执行时,归侨、侨眷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国家侨汇收入就会下降。这时,国家有关方面就会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或者是重申以前的侨务政策或者是通过新的具体政策措施——来制止对归侨、侨眷权益的侵害,扭转侨汇收入下降的趋势。这种互动关系使得“文革”前的侨务工作没有受到大的或持续的冲击,侨务政策大体上保持了连续性和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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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廖承志:《坚决纠正侨区土改中的“左”的偏差》(19511220),《廖承志文集》(上卷),第189页。

 

[2] 廖承志:《坚决纠正侨区土改中的“左”的偏差》(19511220),《廖承志文集》(上卷),第190页。

 

[3] 《江苏省侨务工作情况》(195512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5卷(长期)。

 

[4]《华侨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过去侨汇工作状况和改进今后工作的报告》,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3卷(长期)。

 

[5]方方:《关于目前侨务工作的一些问题——在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1957317),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广东省档案馆编:《方方文集》,广东人民出版社199012月版,第506页。

 

[6]转引自任贵祥:《略述建国初期的政策》。

 

[7] 《省人委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通报》(1956829),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档案,全宗号3072,第420卷(长期)。

 

[8] 《有关拒收侨汇和歧视、干涉侨眷接收侨汇情况》(19561210),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11卷(长期)。

 

[9] 《通报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处理侵犯侨汇事件的情况报告”》(195583),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3卷(长期)。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1955223),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3卷(长期)。

 

[11] 《通报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处理侵犯侨汇事件的情况报告”》(195583),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3卷(长期)。

 

[12] 《江苏省侨务工作情况》(195512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5卷(长期)。

 

[13] 《四年来侨务工作总结和一九六二年工作任务》(1962420),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29卷(长期)。

 

[14] 《中共中央批转中侨委党组关于“争取完成1959年的侨汇任务”的报告》(195967),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委办公厅档案,全宗号3011549卷(短期)。

 

[15] 《中共中央批转中侨委党组关于“争取完成1959年的侨汇任务”的报告》(195967),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委办公厅档案,全宗号3011549卷(短期)。

 

[16] 《江苏省民政厅一九五九年侨务工作情况》(19591022),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4卷(永久)。

 

[17] 《邵伯阳同志在侨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8卷(永久)。

 

[18] 《关于报请成立江苏省人民委员会侨汇工作小组的报告》(196293),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40卷(短期)。

 

[19] 《当前侨务政策》,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29卷(长期)。

 

[20] 《江苏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廖卓之副主任在侨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31213),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9卷(永久)。

 

[21] 《一九五八年以来侨务工作总结和当前的任务》(1963322),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29卷(长期)。

 

[22] 《关于一九五八年以来侨务工作总结和今后任务的报告》(1964910),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48卷(长期)。

 

[23] 《一九五八年以来侨务工作总结和当前的任务》(1963322),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29卷(长期)。

 

[24] 《江苏省华侨事务处关于侨汇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1964124),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9卷(永久)。

 

[25] 1963年的数据来自《关于进一步做好侨汇工作会的报告》(1964110),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46卷(长期)。1964年和1965年的侨汇数据来自《关于1966年度侨汇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10卷(永久)。

 

[26]《苏州市志》(第三册),第561页。

 

[27]南汉宸:《关于侨汇问题的报告》(1950年),转引自庄国土:《中国政府对归侨侨眷政策的演变》。

 

[28] 《华侨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过去侨汇工作状况和改进今后工作的报告》,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3卷(长期)。

 

[29]转引自庄国土:《中国政府对归侨侨眷政策的演变》。

 

[30] 《江苏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廖卓之副主任在侨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31223),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华侨事务处档案,全宗号3091,第9卷(永久)。